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泰高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何光华与朱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华,朱冬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何光华,男,1973年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厚林。被告朱冬生,男,1961年9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光华与被告朱冬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光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左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