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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雷波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尹兴海、伍邦珍与被告尹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兴海,伍邦珍,尹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208号原告尹兴海,男,出生于1951年7月28日,汉族。原告伍邦珍,女,出生于1954年4月15日,汉族。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翁吉尔者,四川德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涛,男,出生于1985年7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怀银,男,出生于1972年5月12日,彝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兴海、伍邦珍与被告尹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年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兴海、伍邦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兴海、伍邦珍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3,275.00,元,减免收取300.00元,由原告尹兴海、伍邦珍承担。审判员  郭绍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