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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2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涛与杨春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涛,杨春乐,曹学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2942号原告孙涛,男。被告杨春乐,男。被告曹学青,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诉被告杨春乐、曹学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涛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孙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程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