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行非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卫生局与贺发胜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蓝田县卫生局,贺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蓝行非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卫生局。住所地:蓝田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德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峰,蓝田县卫生监督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权红,蓝田县卫生监督所干部。被执行人贺发胜(系蓝田县葛牌镇采玉山庄食府业主),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人,居民。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卫生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蓝卫公罚字(2014)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5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卫生局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蓝田县卫生局撤回蓝卫公罚字(2014)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惠文娟代理审判员 杨红娟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