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唐海玲与姜家东、黄建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唐海玲。被执行人姜家东。被执行人黄建芬。唐海玲申请执行姜家东、黄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建芬名下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津头街道办事处津头村三组滨湖路雷屋新区76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扣押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