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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家兰与被执行人路平昌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兰,路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35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兰,男,1943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黄土崖村。被执行人路平昌,男,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龙王庙下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路平昌位于本村的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路平昌位于本村的房屋一处。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绍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