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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21-09-09

案件名称

许为付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为付;徐和安;徐美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邮执字第00407-1号 申请执行人许为付。 被执行人徐和安。 被执行人徐美翔。 本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和安、徐美翔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和安、徐美翔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438020.0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徐和安、徐美翔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劭满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