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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杨卫平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卫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37号罪犯杨卫平,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5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9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卫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卫平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小工工种,能够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卫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5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