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魏冬冬等追偿权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丽,魏冬冬,庞明远,储可侠,巩庆杰,张燕,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孙丽,魏冬冬,庞明远,储可侠,巩庆杰,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110号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法律顾问。被告:孙丽,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魏冬冬,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被告:庞明远,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储可侠,女,1960年8月3日生,汉族,住址。被告:巩庆杰,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张燕,女,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址。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丽、魏冬冬、庞明远、储可侠、巩庆杰、张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纪巍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