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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6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焦桂凤与哈尔滨中泰医药有限公司、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桂凤,哈尔滨中泰医药有限公司,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初字第6450号原告焦桂凤,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中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四道街40号。法定代表人朴英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娄荣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大厦。法定代表人贾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娄荣丽,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桂凤与被告哈尔滨中泰医药有限哈尔滨中泰(以下简称哈尔滨中泰公司)、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晚传媒)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继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桂凤的委托代理人刘富、被告哈尔滨中泰医药有限公司和被告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娄荣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8月原告身患糖尿病,后通过电视广告得知了“厚德蜂胶”产品并逐步购买和食用该产品。原告在购买和食用厚德蜂胶的过程,经常参加被告组织的该产品的讲座和食用交流活动。2014年9月,原告突然从朋友处得知,原告的照片被使用在今晚报为厚德蜂胶产品刊登的广告中,并附有原告的谈话内容,此后,经常有朋友以“原告成为名人了”对原告进行讥讽嘲笑;同时还有一些购买了厚德蜂胶产品的人由于食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认为原告是厚德蜂胶产品的代言人,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这给原告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其自有报刊上刊登道歉函;2、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70000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哈尔滨中泰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且原告的诉请于事实无据、于法无据,其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诉请。1、哈尔滨中泰公司在2014年8月18日,在经过原告本人同意且原告本人出具了书面协议,作为原告明确表示本人焦桂凤服用厚德蜂胶产品效果明显,自愿为后的公司做正面宣传(包括电视、报纸)并保证所述真实,焦桂凤在承诺上签名。此后被告还邀原告至河东公园录制视频。后原告如约进行了视频的录制。被告对原告进行采访并报道,是经过原告自愿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原告当庭陈述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与本案事实相悖;被告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原告主张赔礼道歉不符合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原告要求二被告经济损失170000元,缺乏证据证明,二被告未侵犯其肖像权,赔偿二字无从谈起;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30000元于法无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被告今晚传媒辩称,今晚传媒在收到哈尔滨中泰医药公司的发来的协议书及原告与中泰医药公司的食品后才在2014年9月6日、7日、8日、14日刊登了原告自述服用胶囊后良好的效果。故被告二认为,今晚传媒有限公司在行为上无任何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哈尔滨中泰医药公司是生产“厚德蜂胶”产品的企业,通过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今晚报做广告宣传该产品。原告是患糖尿病患者,通过电视广告得知了“厚德蜂胶”产品并逐步购买和食用该产品。原告在购买和食用厚德蜂胶的过程,经常参加被告组织的该产品的讲座和食用交流活动,根据其服用的效果愿意为厚德蜂胶产品做宣传。被告哈尔滨中泰公司在2014年8月18日,在经过原告本人同意后且原告出具了书面承诺。“本人焦桂凤,服用厚德蜂胶产品效果明显,自愿为后的公司做正面宣传(电视广告及报纸)并且承诺所讲内容属实并保证所述真实。赠品:兰苺已领取。承诺人签名焦桂凤8月18日”。哈尔滨中泰公司在2014年9月6日、7日、8日、14日分四次在《今晚报》刊登配有原告照片的“厚德蜂胶”产品的广告。现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其自有报刊上刊登道歉函;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70000元;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二被告认为原告在服用被告哈尔滨中泰医药公司是生产“厚德蜂胶”产品后效果明显,自愿为厂家做正面的媒体宣传包括电视广告及报纸并签字承诺,二被告不存在侵犯原告肖像权,所以原告诉请于法无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法庭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哈尔滨中泰医药公司是生产“厚德蜂胶”产品的企业,通过今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今晚报做广告宣传该产品。《今晚报》刊登配有原告照片的“厚德蜂胶”产品的广告,是在经过原告本人同意后且原告出具了书面承诺后进行的。在广告当中配有原告的照片,其照片是原告为宣传其服用“厚德蜂胶”后效果明显自愿而拍摄,广告当中虽配有原告的照片,没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作为广告的载体报纸不仅限于文字形式,配图和照片更为直观,以达到宣传的效果。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焦桂凤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尹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