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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执字第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世莲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字第0414号被执行人刘世莲。刘世莲犯隐匿、故意销毁合计凭证、会计账簿、虚报注册资本罪,本院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刘世莲缴纳罚金人民币105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一庭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执行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刘世莲的财产状况,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世莲名下银行账户及房产信息等,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二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