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执字第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胡旺开与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旺开,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浮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浮执字第06—1号申请执行人:胡旺开,住浮梁县。被执行人: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浮梁县。法定代表人:丁宗林,该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作出的(2014)浮民一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旺开借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浮梁县春湖圣岛小区有多套未售房产,但被浙江省青田人民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浮梁县春湖圣岛小区的房产。二、被执行人江西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长征审判员 韩祖新审��员胡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秦永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