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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4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徐国辉与张建光与海南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国辉,张建光,海南江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400-1号申请执行人徐国辉。被执行人张建光。被执行人海南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光。申请执行人徐国辉与被执行人徐国辉、海南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龙民一初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海南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海南京海实业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万华路XX号江南花园地下室的房产(产权证号:375**),总价格为15809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海南江南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登记在海南京海实业开发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万华路XX号江南花园地下室的房产(产权证号:37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运坤审判员  蒙 江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宣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