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柯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柯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8日作出的(2008)宽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自动履行给付申请人柯某某从2014年7月至12月抚育费1200元。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08)宽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大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