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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北京文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文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文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园东里53幢3号。法定代表人高海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7号。法定代表人陈金洪,董事长。北京文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大民(商)初字第10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文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按照民事调解书支付货款42166元,给付案件受理费71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机动车已被另案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7号2幢-1至2层01(权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0036**号)、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7号1幢1至4层01(权证号:X京房权证开字第0036**号)的房屋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7号(权证号:开中外国用2005第19号)、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7号街区(权证号:开中外国用2009第39号)、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C10街区(权证号:开港澳台国用2010第47号)的土地使用权亦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通过调取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档案,未发现其有注册资金不实、股东投资不到位的情况。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文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北京文华盛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42882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商)初字第101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文华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 岗代理审判员  刘方展代理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