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西安君典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君典商贸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典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锋。委托代理人汤团贵。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西安君典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西安君典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57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823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178147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4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