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谭道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0137-1号申请执行人谭道艳,农民。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调确字第0029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鑫金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2900元。���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