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彭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刑初字第0007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6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14日经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3)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一辆悬挂皖AXXX**号牌小型轿车,沿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将行人无名氏撞倒,造成无名氏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彭某驾车逃逸,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7月6日被告人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提请本院对其在2-4年内惩处。被告人彭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驾驶一辆悬挂皖AXXX**号牌小型轿车,沿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泗县彭浦段24KM+885M事故地点,撞到行人无名氏,造成车辆损坏,无名氏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彭某驾车逃逸,经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7月6日被告人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彭某父亲彭某某主动代为被告人向法院预缴赔偿款人民币1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物证:㈠户籍证明,被告人彭某系1986年4月3日出生。㈡前科证明、释放证明及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彭某在未成年阶段因犯罪被处刑情况。㈢泗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调查和走访,确定2012年6月30日3时29分,接110指令的在303省道泗县彭浦段轧死人的车辆为被告人彭某所有,民警找其亲属做工作,2012年7月6日,被告人彭某在其父亲陪同下到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肇事经过。㈣泗县公安局在报纸上刊登的认尸启事及对尸体处理情况。㈤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六)泗县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明被告人亲属已预缴赔偿款110000元。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该无名氏系因头部,躯干部被机动车撞击、碾压致多器官损伤死亡。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此起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四、被告人彭某供述,2012年6月30日2时左右,他驾驶悬挂皖AXXX**号牌照的轿车沿303省道从长沟回泗县城,在行驶到彭浦街西时,相对方向有辆大车,灯光比较刺眼,距他十来米远的地方,他模模糊糊看到前方有个人横穿马路,他忙踩刹车,还是撞到那人了,他心里发慌,车又向前开了段距离停下后,他就把皖AXXX**牌照拽下来,拦了辆出租车回泗县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采取措施不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该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其亲属已代为向法院预缴赔偿款110000元,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雪审 判 员 李晓云人民陪审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济荣附相关《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