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终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绵绵与被上诉人施聪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绵绵,施聪猛,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绵绵,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莲塘东村4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90021976********。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聪猛,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杆柄村北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9********。原审被告福建丰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石湖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909910-2。法定代表人苏华榕,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陈绵绵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4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绵绵称其系香港居民,且本案标的额为400万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施聪猛提供的2010年12月10日的《借条》约定:“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出借人施聪猛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陈绵绵虽然主张其系香港居民,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陈绵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国彬审判员 林健民审判员 陈美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庄翊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