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天津金碧服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旺制衣有限公司、鄂铁华、李海嗣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碧服装有限公司,天津市盛旺制衣有限公司,鄂铁华,李海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6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碧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霞。委托代理人张文辉。被执行人天津市盛旺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嗣。被执行人鄂铁华。被执行人李海嗣。申请执行人天津金碧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盛旺制衣有限公司、鄂铁华、李海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5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31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9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我院提取被执行人鄂铁华另案应得执行款1525.48元,划转执行费397元,余款1128.4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尚有执行款31999.5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铁华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陈 寅代理审判员 李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