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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胡忠胜、陈芬芳、祝兴隆、周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胡忠胜,陈芬芳,祝兴隆,周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代表人杨来平,行长。被申请人:胡忠胜,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被申请人:陈芬芳,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系被申请人胡忠胜妻子。被申请人:祝兴隆,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尧渡镇。被申请人:周玉玲,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昭潭镇。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胡忠胜、陈芬芳、祝兴隆、周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收益(含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自有等额财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忠胜、陈芬芳、祝兴隆、周玉玲在有关金融机构存款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收益(含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