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高文哲、孟庆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汇丰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高文哲、孟庆伶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799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长春印刷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4855号,使用权面积:4721m2,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13)第091000014号,地号:04009165GB00019的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志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