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世梁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世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常佳委托代理人苏亮被执行人张世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证执字第20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张世梁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世梁有土地使用权一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世梁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典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