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孟江海与高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江海,高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孟江海。被执行人高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同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高旺送达限期履行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高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旺在有关单位的存款、收入6946222元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股权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平审判员 冯靖亚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增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