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张永、郑玉春与郑玉春、吴彩侠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郑玉春,吴彩侠,吴松,吴素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087号原告张永,教师。被告郑玉春,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吴彩侠,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吴松,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吴素英,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永诉被告郑玉春、吴彩侠、吴松、吴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张永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于收到通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逾期不交纳,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张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