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3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诉韩小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伊民初字312-2号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负责人郭婧,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沅。被告韩小刚。被告王大勇。被告张学东。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3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韩小刚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被告王大勇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被告张学东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甲、小型汽车一辆乙。现因被告韩小刚、王大勇、张学东提出财产保全异议,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西支行申请对被告韩小刚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被告王大勇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被告张学东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解除查封,根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韩小刚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王大勇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张学东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莫日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