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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程淑芬、吴秀兰等与隋修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淑芬,吴秀兰,刘程程,赵斐,隋修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3601号申请执行人程淑芬。申请执行人吴秀兰。申请执行人刘程程。申请执行人赵斐。被执行人隋修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淑芬、吴秀兰、刘程程、赵斐与被执行人隋修霖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4)即刑初字第58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 瑜代理陪审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