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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1-30

案件名称

何家就、黄进山、钟乃富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家就;黄进山;钟乃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刑初字第111号 被告人钟乃富、黄进山、何家就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四页第五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现更正为“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原判决书第六页法律条文增加一条“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黄朝晖 人民陪审员  黄 润 人民陪审员  何曼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陆露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