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18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张明荣申请执行张传良、李树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荣,张传良,李树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804-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荣,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张传良,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树叶,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宣执字第0180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何林名下的车牌为皖PPXX**号的小轿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传良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已给付)并以登记在何林名下的车牌为皖PPXX**号的小轿车一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剩余债务,抵付后本案执行完毕。案外人何林也向本院书面认可以其车辆为张传良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何林名下的车牌为皖PPXX**号的小轿车一辆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