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岗与王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岗,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岗。被执行人王凯。申请执行人王岗与被执行人王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