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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岗与王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岗,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岗。被执行人王凯。申请执行人王岗与被执行人王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