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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汪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汪金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被告汪金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金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代理审判员  朱 鸣人民陪审员  方慧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