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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开民初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夏艳民与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天通泰房地产开发建筑分公司、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729号原告夏艳民,菏泽市公路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慧荣,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天通泰房地产开发建筑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东段北侧。负责人李卓,该公司经理。被告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卓,该公司经理。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徐兴建,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艳民与被告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天通泰房地产开发建筑分公司、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艳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艳民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艳民负担。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侯明生人民陪审员  李东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春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