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于某某,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于某某(2012)巴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某自动履行了尚欠法律文书确定的18,000.00元人民币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巴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