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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住巴彦县。被执行人于某某,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于某某(2012)巴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某某自动履行了尚欠法律文书确定的18,000.00元人民币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巴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忠杰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