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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忠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50号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清江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谢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满足,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任衡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经理。委托代理人洪长河,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任衡阳县农村信用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被告张忠生,男,1964年8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忠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忠生已将借款还清,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张忠生自愿向原告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8元,减半收取1074元,由原告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金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彭艳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