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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甘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某,女,汉族。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4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司晓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甘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某区某小店接收六合彩投注,负责收单、网上投注,并将收取的投注款项转账给其上家“王先生”(身份不详,在逃),每期收取投注总额5%的提成。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店抓获被告人甘某,当场查获六合彩单据6张,用于接收六合彩投注的手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经查,自2014年3月到2014年11月,被告人甘某共接收六合彩投注84期,收取投注金额人民币18万元左右,获利人民币9000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用于作案的联想牌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六合彩单六张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阮  志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边  秋  红书记员 吕友媚(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