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龙帅与王丛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龙帅,王丛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陈龙帅,农民。被申请人王丛丛。系无牌照“海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为xxxxxxxxxxxx)驾驶人。申请人陈龙帅因与被申请人王丛丛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扣押在鸡泽县交警队停车场的交通事故车辆无牌照“海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为xxxxxxxxxxxx)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扣押在鸡泽县交警队停车场的交通事故车辆无牌照“海马”牌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为xxxxxxxxxxxx)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