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刑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嘉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执字第00040号罪犯王嘉奇,男,1992年1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灞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嘉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10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7月2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商州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王嘉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管理,考试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嘉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投入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服从分配,能按时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文化技术和法律知识教育学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自2010年8月至2014年10月考核计分2431.3分,即获24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王嘉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努力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改造成绩,确有悔改表现,已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嘉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