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易冰心与卢万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冰心,卢万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民一初字第426号原告易冰心,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李红,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万峰,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夏园、何忠良,均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冰心诉被告卢万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易冰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红,被告卢万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园、何忠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因工作关系认识相恋,于2012年3月26日在顺德区登记结婚,2013年1月1日生育女儿卢可唯。女儿出生后原告在家照顾女儿与被告父母在顺德居住,被告在阳江工作。原告因家庭琐事经常与被告父母发生争执,加上女儿体弱多病,得不到被告的体谅和安慰,原告逐渐对婚姻生活失去希望。2014年10月8日被告父母再次因小孩问题指责原告,被告在场不仅不劝阻,反而对原告实行家暴,造成原告受伤,原告不得不报警处理。被告在婚前就曾动手打原告,这次又对原告拳脚相加,原告对被告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卢可唯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三、依法分割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568300元、债务23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面对家庭琐事,被告没有不体谅原告,更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法院不准予原被告离婚。2014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父亲争吵后离家出走未回,没有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主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报警回执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清单等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主张,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在诉讼中提供照片原件和街坊证明原件证明其抗辩主张,结合法庭调查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均确认于2014年10月8日发生过冲突并且原告于当日离家出走。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易冰心与被告卢万峰于2010年相识后恋爱,于2012年3月26日在顺德区登记结婚,2013年1月1日生育女儿卢可唯。2014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父母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原告报警后离家出走。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实行家暴,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以此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两人是否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易冰心与被告卢万峰是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并且生育有女儿。原告虽然称被告对其使用家庭暴力,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虽然有争吵和打架现象,但不存在经常性、持续性的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在诉讼中也明确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愿意与原告离婚,并对如何化解夫妻矛盾提出了具体的设想。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予原告易冰心与被告卢万峰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70.7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270元,两项合计2340.75元,由原告易冰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加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