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武商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商初字第1072号原告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安家黄城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万伟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沃小贤、张佳萍,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怡天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奔牛工业集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曹美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雁,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怡天木业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6元,减半收取4128元,由原告常州鑫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任青虹人民陪审员  钱永彪人民陪审员  郎金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曹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