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与XX、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09-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住所地咸阳市七厂十字供电局一楼。负责人马楠,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三原县渠岸乡康吴村*组。身份证号:6104221973********。被执行人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雪野,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行与XX、咸阳乐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咸渭证经字第2650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民字第00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XX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35000元,咸阳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证字第0000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O一五年二月十日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