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国军与张庆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刘国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军。委托代理人:张志星。上诉人张庆为与被上诉人刘国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4)台黄商初字第351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4日依双方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定于2015年2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庆的邮件在2015年2月5日投递成功,但上诉人张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庆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应收80元,由上诉人张庆负担;多收部分8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