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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虚开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甲,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虚开发票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孙某甲经营的哈尔滨全邮广告有限公司雇佣临时工支付工资未开具发票无法核销,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松街附近向代开发票人员孙某乙(另案处理)购买了2张票号为“08585860”、“08585861”的劳务费发票。经查,上述2张劳务费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56万元,并已交由哈尔滨全邮广告有限公司入账。被告人孙某甲于2014年11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发票、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税务资料、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同案犯孙炳泽供述及辩解,黑龙江广名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虚开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孙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凤辉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吕凌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