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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淑芬执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武胜铭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淑芬,女,汉族,生于1956年7月29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姚淑芬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8816013092940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捌佰贰拾伍元(¥825.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