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XX省XX县XX镇XX村**号。20XX年X月XX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取保候审。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4)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XX年X月XX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安宁区金华苑小区X号楼南侧道牙上,驾驶车号为甘AQ5X**的北京福田皮卡车倒车时,未仔细观察周边行人情况,将被害人石某某碾压致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兰州市安宁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系胸部被碾压最终因呼吸衰竭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马某某再赔偿被害人家属14500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死亡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当庭陈述及原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居民小区内倒车时,未能仔细观察车辆周围行人情况,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能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冯 方代理审判员 谢东昌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