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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催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催字第132号申请人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德福花苑二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9592342-2。法定代表人赵兰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勇,男,系该公司会计。申请人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616627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金额为30万元,发票人为南昌市兰珠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安义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小红审 判 员  付忠良代理审判员  骆 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梦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