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催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民催字第132号申请人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德福花苑二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9592342-2。法定代表人赵兰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向勇,男,系该公司会计。申请人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1-2616627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金额为30万元,发票人为南昌市兰珠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人为安义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襄阳齐天乐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小红审 判 员 付忠良代理审判员 骆 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梦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