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蔡云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455号罪犯蔡云龙,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3日作出(2005)公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蔡云龙犯抢劫、盗窃、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500万元。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院于2009年11月为蔡云龙减刑1年5个月;本院于2011年12月为蔡云龙减刑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蔡云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刑期已超过二分之一,截止2015年1月20日余刑为1年11个月28天,建议本院减去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5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余刑条件,可以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犯蔡云龙减去余刑1年11个月8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