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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一初字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00204号原告:马某,女,。委托代理人:杜洪军,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马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朝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朝升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滑培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20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