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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湛洪金诉四川华康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洪金,四川华康伟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湛洪金,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何显贵,中江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华康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负责人:谢彬章,该独资企业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洪金诉被告四川华康伟业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洪金撤回对被告四川华康伟业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2.00元,减半收取311.00元,由原告湛洪金负担(巳交纳)。审判员 曾 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骆丙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