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谭杰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杰,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成都市青羊区(身份证号码:)。2002年11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犯罪批准逮捕,同月20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谭杰在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107号“白芙蓉宾馆”门前,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某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净重为1.9克的白色晶体,被民警当场挡获。后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谭杰身上查获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净重为0.26克的白色晶体。经鉴定,从二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杰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毒品再犯,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另查明,公安机关接王某某举报在交易现场将被告人谭杰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谭杰处扣押其贩毒所使用的黑色苹果5S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毒品收缴保管收据,证人王某某、廖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物证及称量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2002)邛崃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谭杰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杰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不满十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本案系购买毒品的人员事先向公安机关举报,且该毒品交易行为是在购买毒品人员积极促使下完成的,对此作为量刑情节予以综合评判。被告人谭杰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杰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案获作案工具黑色苹果5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崔妍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