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4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芦台经济开发区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台经济开发区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4088号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芦台经济开发区小海北镇大海北村。法定代表人李德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维廷,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经济功能区滨海临空企业总部A区新华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崔世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大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受理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9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009元,由原告芦台经济开发区宏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齐君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龙 更多数据: